【寄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第十条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此处隐藏5345个字……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以上(三)(四)(五)(六)为非招标方式,适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分散采购一般程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二)邀请招标
1.发布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采购文件。
2.接收投标。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开标、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采购人应将中标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进行公告。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1.成立谈判(询价、磋商)小组。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询价、磋商)文件。谈判(询价、磋商)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竞争性磋商一般采用综合评审法。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黄山市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其中采用发布公告方式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应不少于10日,其中磋商文件发售(放)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谈判(询价、磋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调整谈判文件,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询价采用一次性报价。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独立评审。
5.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按照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竞争性磋商由磋商小组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或因项目特殊省综合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确定评委。国家、省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安徽省综合专家库对外开放,各采购人可以填写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条采购人应于每月3号之前将上一月分散采购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用方式、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及时上传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以及项目验收单。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项目中需要由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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