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需方: 工程名称: 供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供需双方一经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严格执行。需方将承建的工程所用商品砼由鄂尔多斯市富晨商品砼有限公司供应,经供需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需方责任 1、需方应提前24h小时(如遇特殊混凝土应提前五天说明)将所浇注的工程名称、具体浇筑部位、同强度等级、浇注数量、浇注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供方,需方提供的砼量必须经过工地核算员核算。 2、需方应负责在砼运输车辆到达现场前将所有道路平整,保持无钢钉、钢筋等有碍于车辆行驶的物品,保证无下水及各种管道沟,并派专人在现场指挥车辆。 3、需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砼款,否则供方有权拒绝发货。 4、需方必须指定专人和供方取得联系并在现场签字,并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砼浇注和控制砼数量。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说明书进行浇注、养护,如不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供方提供的砼使用说明书进行浇注、养护的,造成的后果由需方自负。 5、需方必须提前做好浇注准备,如果因需方原因造成混凝土到达现场延误浇注出现质量问题,供方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从搅拌至浇注完毕必须在3h之内完成。 6、如果需方原因造成撑模、跑模等浪费的砼量由需方承担。 7、如果需方需要使用供方托泵,当托泵(包括配件、电缆、泵管、管卡等)到达需方施工现场时由需方负责保管,因需方原因造成托泵损坏、配件和泵管丢失,由需方照价赔偿。 二、供方责任 1、供方应按需方提供的发货单按时按规定及时发货,如遇停电、堵车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发货应及时通知需方。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由需方原因造成砼延误,责任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按国家规范保证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合格,如因供方原因出现砼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3、供方应按时提交商品砼的相关资料。 三、结算及付款: 1、砼结算数量以需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需方可随时抽查供方砼数量,如有虚假,本次浇注量以抽查到得的最小量计算。 2、砼浇注完三天内办理砼方量确认手续。 3、2014年12月31日前付至结算总量的65%,其余款项于2014年1月31日前付清。 4、如需方不能按时支付砼款,供方有权停止砼供应。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四、砼价格
砼标号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砼价格(m³/元) 注:1、此价格包含砼运输费,普通外加剂费用。 2、以上价格不含泵送、不含税金和特殊外加剂费用。 3、如需方单次浇注砼量低于50m³,每立方砼另加泵送费20/m3元。 4、如发生冬季施工,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需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砼款,赔偿供方应收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赔偿金。 六、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合同同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有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一致,可诉讼法院载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行作废。 七、供方提供砼的相关资料,按三个标段给提供三套。需方支付供方资料费用肆万元。 需方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供方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日期:年月日第二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号:2014001
出卖方:河北省霸洲市钜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受方:上海市北建筑工程装饰公司
为确保买受方工期顺利完成,维护双方共同的合法利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受方承建河北省霸州市皇冠海鲜酒楼--日本屋建造工程,出卖方须按照以下约定向买受方提供该工程商品混凝土。
二. 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名称,型号,价格,必须符合以下约定。
1、 商品混凝土级配为c30。
2、 水泥为早强硅酸盐。
3、 掺加早强外加剂、抗冻外加剂。
4、 混凝土供应尽可能为当天上午9时左右运输到施工现场,并配置泵送车。
5、 混凝土试块由买受方指定车次,出卖方制作,买受方养护并按规定送测试中心试压。
6、 以上1——5条组成为合同单价。
7、 合同单价为:375.00元/m3(含税费)。
三. 质量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按国家质量技术要求及国家标注执行,异议期为工程结束45天。
四. 砼量计算方法及合理损耗:按出卖方发货单计算用量,买受方有权不定车次跟车抽检作为结算依据。
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供货结束后次日一次性付清。
六. 违约责任:(1).出卖方确保质量并及时供货,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2)买受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如违约则承担全部责任,并每天按未付款的3%收取违约金;
七.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八. 为确保出卖方及时供货,1由买受方提前一天通知供砼数量、部位及等级。2指派专人验收及卸料。3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及车辆安全。
九. 每月22日结算当月砼发生量,并委托签字认可。
十.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交易完全结束后自动解除。
十一. 其他商定事项: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第三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要素研究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要素研究
包国会1 李国宏耿加会 刘志杰2 刘向敏
1.舞阳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漯河462400
2.河南省漯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河南漯河462014
[摘要]商品混凝土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从合同的主体、标的物、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几个方面入手,仔细分析商品混凝土合同的必备要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合同标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odity concrete elements
bao guohuili guohonggeng jiahuiliu zhijieliu xiangmin
1 wuyang county huida highway en ……此处隐藏4339个字……在建筑工程中是一种半成品,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买卖双方要共同努力,保证混凝土质量建设优质工程,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徐 江混凝土工程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与辨析《 建 筑》 2014 年 第4 期
[2]陈小君 《合同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_合同文本及使用说明》商品混凝土 2014 年第03期
作者简介:
姓名:包国会,工程师,舞阳县惠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混凝土企业优秀经理。
第四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第2项各强度等级混凝土每方单价为固定价,不论是泵送,还是一级配均不调整单价。
第二条:在混凝土生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供甲方审查。
第三条:“买卖合同”第七条中:施工场地,乙方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施工场地实地查看,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甲方未能有效改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买卖合同”第十条中:一个批次抽查出一车或数车混凝土的数量不足的,均按不足量比例结算。
第五条:“买卖合同”底十四条中: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双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处理。
第六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蒋砼送至施工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甲方有权使用其他砼站的商砼,造成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4年3月1日
第五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介绍】
2014年9月,某承包商(下称z公司)与某砼搅拌站(下称h公司)签订《砼买卖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z公司承包的北京某工程供应商品砼,单价以合同约定单价为准,结算时按结构施工图计算砼供应量。该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的砼标号、单价、总价以“砼结算单”方式予以确认。
2014年5月,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z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61万元及利息,计算依据是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及实际付款情况。z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砼结算单的汇总量是参考量并非图示工程量,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的砼量来确定。
【争议焦点】
双方对于砼供应单价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结算时砼供应量是按砼供货小票汇总统计计算,还是应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
【律师点评】
本合同纠纷实质为结算纠纷,争议解决首先应尊重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时砼量的计算方式,则应按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计算是较为明确的(严格意义上还应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如采用2014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是采用2014年的北京市预算定额计算,否则诸如钢筋体积、预埋件体积、预留洞体积如何扣除、施工损耗如何确定仍将存在争议),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砼结算单可以视为双方办理正式结算的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该结算单上注明不是结算依据,否则可以视为工程结算价款已通过砼结算单予以确认。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又通过签订砼结算单的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进行了变更,即由合同约定的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砼供应量,变更为按砼供货小票统计量计算砼供应量。
其次,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砼买卖合同》仅约定砼供应单价,但未约定砼结算量是按砼供货小票计算还是按结构图示尺寸计算,则属于约定不明。两者计算结果肯定不一致,通常砼供货小票统计量往往要比结构图示尺寸计算量要大一些。在北京,发生争议后如需进行造价鉴定,根据相关部门的咨询意见,通常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及2014年北京市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砼供应量。
最后,应看不同结算方式下承包商和砼供应商各自承担的风险有何区别。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砼供货小票统计确定,由于送到工地的每一罐砼,都有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砼供货小票作为结算依据,砼供应商很容易进行成本的动态控制和阶段结算,故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承包商而言则面临一定的风险和管理难度,承包商必须对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环节严加管理,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供应商在装罐出场时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的砼数量不足,即罐车未装满,如6立方米的罐车只装5立方米砼。
2)运输过程中的砼数量减少,如途中可能进行部分卸料造成到工地的砼方量不足。
3)签认的砼供货小票弄虚作假,造成按小票统计的砼车数与实际车数不符等。 如结算时砼供应量按图示尺寸及计量规则计算,对承包商而言可根据结构施工图计算确定最终结算量,而无须对每次罐车的装料情况及砼小票签认等琐碎环节进行管理控制,比较而言风险较小。但该结算方式对砼供应商而言则风险较大,砼供应商必须对现场施工情况、砼实际用途、图纸变更等进行现场跟班控制以减少风险,否则很可能吃亏,比如:
1)施工过程中除正常损耗外,还可能出现非正常损耗,如结构工程返工、返修。
2)施工过程中,砼可能用于砼供应商不知情的图纸之外的其他用途,比如用于浇筑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基础等。
3)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图纸设计变更导致砼方量增加,而该设计变更在结算时砼供应商并不知情。
4)在结算时双方很可能就施工损耗百分率、钢筋及埋件、预留洞的扣除等发生争议。
5)如发生纠纷一旦涉诉,该结算方式增加了砼供应商的举证难度。 京城著名建筑工程索赔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 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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