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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赴欧盟植物检疫考察报告赴欧盟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为了解欧盟植物检疫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法规建设,学习检疫隔离温室的设计、建造及使用管理经验,3月10至23日,结合中英农业科技交流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种植业管理司、规划设计研究院、全国农技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团赴英国、荷兰及法国对欧盟植物检疫工作进行了考察。在欧期间,考察团拜访了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考察了英国农业部中央科学研究院、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及其检疫隔离设施,参观了荷兰温室公司、法国瑞奇公司等温室制造企业,获取了大量相关信息,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简报如下(检疫隔离温室技术报告附后)。
一、欧盟检疫基本情况
农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并服务农产品贸易,欧盟十分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植物检疫体系。
(一)有效的管理模式
欧盟是一个由15个独立国家组成的经济政治联合体,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
在欧盟层面,欧盟理事会负责植物检疫基本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检疫问题的最终决策,欧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经费预算、协助成员国开展检疫检验、核查疫情发生及处理情况、与非欧盟国家签订检疫协定并组织农产品进口预检等。为加强协调,欧盟成立有植物检疫专门委员会,参与检疫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重大检疫决策,先由专门委员会讨论评议,取得一致后,组织实施,否则须提交欧盟理事会做最终决定。
在成员国层面,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根据欧盟植物检疫法的要求,各成员国均设立或指定了一个中央职能部门即国家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事务的协调,并统一管理本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尽管各国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名称不尽相同,有植物检疫局、植物保护局、质量政策局等,但无一例外均隶属于农业(农渔食品、农林)部,并通过在各地设立下属机构垂直管理全国植物检疫工作,既无内外检之分,也无农林业之别。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
长期以来,欧盟十分重视检疫法制建设,形成了完备的法规体系。依法检疫是欧盟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
一是体系完备。欧盟检疫法规体系由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双(多)边协议三个层次构成。针对全局性检疫问题,制定严格意义上的基本“法”,其核心是植物检疫法,也包括马铃薯癌肿病、胞囊线虫等10多项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法令。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基本“法”明确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包括委员会令、决定及建议等110项,既有行政法规,又有技术标准。欧盟委员会还与各国签定了相当数量的双边、多边协议。
二是制修及时。欧盟检疫立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根据检疫工作变化情况,不断修订行政法规,并对基本“法”做必要修改,从而保证法律法规尽可能符合实际需要。以植物检疫法为例,1977年颁布,其后23年内进行了大大小小39次修改,2000年又归纳历次修改,制定颁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法。
三是要求极严。欧盟检疫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成员国有权通过本国立法确定高于欧盟的具体要求。如为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传带某些病虫的允许量比欧盟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的禁种年限也长于欧盟。发生马铃薯金线虫和白线虫的地块,欧盟分别禁种马铃薯5年和10年,英国则要求禁种6年和12年。
(三)科学的检疫做法
在农产品检疫方面,欧盟做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方面,根据疫情发生分布,将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列入名录进行检疫,确保符合既定的检疫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欧盟理事会经常对名录进行修订补充。
欧盟检疫名录分6大类,包括《禁止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禁止随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禁止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进境前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需采取特殊检疫措施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录》等,涉及有害生物、植物、植物产品及栽培介质等多达351种(类)。部分名录还根据有害生物在欧盟有无发生、植物(植物产品)是否源于欧盟、对象物关系整个欧盟还是特定保护区等,进行了细化分类,操作性极强。
欧盟各国围绕《进境前必须进行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开展农产品检疫工作。一是对名录中源于欧盟的对象物实施检疫。各成员国植物检疫机构委派植物检疫人员进行产地检疫,每年或每茬不少于1次,必要时作室内检验。对农产品加工、储存场所、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也要进行认真的检验,确保输往其他成员国的农产品具有良好的植物卫生条件;二是对名录中来自非欧盟的对象物实施检验。进口农产品不管最终销往哪个成员国,原则上要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成员国口岸进行检疫,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即统一的植物护照)后,才能在欧盟境内流通,以确保输入欧盟的农产品具有良好的植物卫生条件。
为确保各项检疫要求落到实处,欧盟还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对作物生产者和进口商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信息要伴随其生产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力求每一批农产品都可以回溯到它的源头;二是根据需要实施市场检疫,带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农产品跨成员国边境流动时无需检疫,但在市场流通时要接受必要的核查;三是对进入保护区的农产品提出特殊要求,符合要求才能进入保护区;四是欧盟委员会可组织成员国对进口农产品实施原产地预检。
(四)严格的疫情处理
欧盟要求,成员国发现新的有害生物,无论是否列入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只要是首次发现,都要立刻报告欧盟委员会,并通知有关成员国采取紧急调查和处理措施。必要时欧盟委员会植物检疫专门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论证成员国采取紧急措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予以认可或提出处理要求,采取包括染疫植物(植物产品)销毁、栽培介质及包装材料处理、生产工具、包装储存场所及运输工具消毒等处理措施。一旦确定疫情随某一批农产品传入,欧盟委员会将对其流通过程进行回溯,并通知相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调查处理措施,加强对该类农产品的检疫检验。
(五)可靠的经费保障
鉴于植物检疫的公益性和重要性,欧盟委员会适时提出增列检疫项目,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购建检疫仪器设备。适应建立内部统一市场需要,欧盟十分重视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检疫检验所需仪器和疫情处理设备。在经费分配上优先考虑进口农产品集散地、与非成员国交界的边境地区,特别是对处于农产品进出口通道位置的成员国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力度最高可达实际支出的50%。 ……此处隐藏15214个字……te、elite、AA]阶段最后繁育成商品种薯出售,传统的育种过程需要8~9年,现在由于先进技术的使用,有些企业已经将这一过程缩短到3~5年。
由于气候条件独特,英国农作物病虫害相对较轻,但马铃薯生产依然受到很多有害生物危害。其中造成损失最大的是粉痂病(Spongosporasubterranea)和黑颈病(Erwiniacarotovorasp.atroseptica),同时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也构成很大威胁,我们对其中重大检疫对象作了重点考察:(1)马铃薯癌肿病(Synchytriumendobioticum)曾于1917~1986年间在苏格兰多次暴发,造成重大损失。为控制癌肿病,1912英国立法禁止在发病田内生产种薯,1973年又全面禁止在发病田内种植马铃薯作物。经多年严格治理,1986年以后在田间仅有几次局部的发生,但目前在庭院观赏用马铃薯上常有零星发生的报道。(2)孢囊线虫包括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rostochinesis)和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pallida),是英国马铃薯生产面临的难题之一。1992年以来,金线虫曾先后暴发9次,现在苏格兰农业科学院每年从苏格兰各地抽检7000多个土样,金线虫检出率达5%,白线虫检出率为0.1%。为阻止孢囊线虫扩散蔓延,有关检疫法规规定,检出金线虫和白线虫的地块分别在6年和12年内禁止种植马铃薯,检疫部门也指导农民通过轮种、生防、栽种抗性品种等措施进行积极的治理。(3)由于蚜虫等病毒传媒比较少,马铃薯上病毒病发生较轻,但包括烟草脆裂病毒(TRV)和马铃薯帚顶病毒(PMTV)在内的很多病毒病在英国都有发生,是植物检疫检验的重要对象。(4)马铃薯褐腐病(Pseudomonassolanacearum)在马铃薯上没有定殖,但在很多茄科作物上有发生,由于一些河流受到污染而带菌,该病给马铃薯生产带来很大的检疫压力。(5)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decemlineataSay)是一种重要的世界级检疫对象,曾于70年代传入英国,有人认为在英国有发生,但此次接触的各界英方人士均称至今未在英国定殖。
马铃薯是英国最重要的农作物,为保护马铃薯生产的安全,马铃薯种薯的检验和认证分级是英国检疫部门一项至为重要的工作。检疫法要求种薯生产商在播种以前必须到当地的检疫机构登记,规定没有经检疫部门检验并发给证书的种薯不得上市流通。生产过程中专业的植物检验员至少要去田间进行两次现场检验,发现可疑病虫即请中央科学实验室和苏格兰农科院等科研单位帮助鉴定,一旦确认为重大检疫对象,立即进行封锁控制。非检疫性病虫害会影响种薯品质,其中有些昆虫还是一些重大检疫性病害的中间寄主和传播媒介,因此植物检验员有权针对常规病虫害提出治理建议,生产商必须遵照执行。检疫部门对检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种薯级别越高,检验要求越严,如从抽样数而言,prebasic和vtsc级种薯必须100%检测,superelite和elite级种薯每4公顷须抽检株,AA级种薯每4公顷须抽检10000株。由于检疫检验工作到位,保证种薯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为健康商品薯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马铃薯储存技术也比较先进。由于种薯和大量商品薯需要储存,英国非常重视马铃薯储存技术的开发,对不同品种、不同用途马铃薯不同的储存生理研究得非常透彻,一些企业据此开发出科学的计算机控制软件。我们实地考察了的GREENVALE公司的薯库,库房本身并无奇特之处,但选用的PIRIE储存机械自动化程度很高,可通过遍布库房的传感器测定各点的温度、湿度,并由计算机终端进行调节,从而将温、湿度等始终控制在适宜的水平,保证马铃薯在经过长达8~9个月的储存后损失不超过3%,品质也不发生变化。
五、建议
根据我国内的实际情况,结合赴英考察的一些收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部应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机构和人员是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英国植物检疫工作之所以比较成功,与农渔食品部有一个综合统管全国的专门检疫机构,有一支精干的队伍是分不开的。美、澳、加等多国农业部也都设有(动)植物检疫局。农业部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是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客观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植物与植物产品调运空前活跃,国内植物检疫工作任务繁重;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划归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检疫立法、疫情发布、检疫协议协定签署等职能留在农业部,农业植物检疫部门责任重大,若农业部没有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则难负其责,难胜其任。眼下我国加入WTO在即,入世后植物检疫工作应是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壁垒,开拓国外农产品市场的利器,为适应形势需要,充分发挥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应有的作用,我们建议部里充实植物检疫力量,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二)加强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开发和手段建设
英国科研部门为检疫检验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是检疫工作比较成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农业检疫部门也日益重视与科研部门的合作,较过去更多地依靠科研部门的技术优势,但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提高。由于缺乏专门的技术开发经费,检疫部门对科研工作缺少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在检疫研究总体力度不够的同时,又存在着局部与实际需要脱节的问题。同时,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系统自身的检验手段还比较落后,不少检疫机构尤其是一些基层而又直接从事检验工作的单位基本上还是靠经验、靠肉眼检测,致使有害生物尤其是一些病害检验的检出率和准确性受到很大影响,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我部今后加强对检疫技术开发和检验手段建设的支持力度,软硬件双管齐下,切实提高我国植物检疫检验水平。
(三)发展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
我国是马铃薯生产大国,面积达400万公顷,但平均产量每公顷仅13.6吨,不及英国的1/3。造成马铃薯产量偏低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种薯质量不行。我国农民普遍从自产薯中留种,马铃薯经多年种植后品质退化,而病害尤其是病毒病却非常严重,作种用对产量影响很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专用种薯生产,尽快改变农民自留种的习惯。伴随我国社会化供种进程,对种薯生产的检疫检验将日益重要,英国在这一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也愿意帮助我国培训一些检验员,建议我部在这一领域加强与英方的合作。
(四)通过中英农业科技合作,引进英方先进技术设备在京郊示范
英国植物检疫隔离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调控非常完善;马铃薯储存技术也比较发达,自动化储存设备非常先进。引进这两项技术设备进行示范,引导我国相应设备的更新升级对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非常有益。目前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在京郊建立了面向首都、服务全国的示范项目,总面积400多亩,已经有接收项目、组织示范的基础条件。为此,请我部向英方出据书面要求,通过英国农渔食品部与有关方面进行接联,在我国共建隔离设施和储存设备示范农场。
欧盟植物检疫隔离温室考察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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