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师德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增强教师使命感和责任感,建设一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师爱为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对象:全体教师;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条: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小组,将教职工师德建设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在教职工评优评先、晋级评聘等工作中对违反师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考核采取自述、考评表、访谈相结合的办法,综合各方面评价意见和教师本人教育教学实绩作出考核结论。考评表分别有以下几种形式:学校考评(师德领导和考核小组)、教师互评(年级组内、教研组内互评)、学生评(电子问卷)、家长评(书面调查问卷)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具体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师德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
(3)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
(4)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5)讽刺、挖苦、辱骂、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6)不能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捞取钱财为目的,私自或者互相介绍迫使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组织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大面积补课。
(7)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学生、家长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实物消费以及旅游、娱乐等服务消费;
(8)举办或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9)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等单位兼职兼课;
(10)违反规定,擅自向学生推销辅导、复习材料;
(11)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正常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强烈;
(12)出现其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2.出现教育、教学事故
(1)学期内多次出现无故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内擅离职守,造成一定后果;
(3)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
(4)泄漏考题、判卷评分弄虚作假;
(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换课、停课或者找人代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6)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学生家长意见强烈;
3.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师德考核优秀作为评比先进、参评教学能手的前提条件。
2.对考核不合格者,该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的教师职务。
3.学校将对有违教师形象的言行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劝诫、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出现教育教学事故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与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4.情节严重者除给予处分外,调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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